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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非法同居还生娃 妻子无可奈何?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00 人气:358

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同居,还育有一个8岁小孩,这谁能受得了?妻子王女士与丈夫对簿公堂,丈夫却全盘否认。不过,否认不等于法院无法判决。

王女士和李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李先生工作蒸蒸日上,收入颇丰,王女士则在家做全职主妇,现在孩子已成年且有稳定工作。按理说,王女士的生活应该过得有滋有味,可最近,她却总是愁眉苦脸。

原来,王女士发现李先生背着自己在外与一名女子同居,且已生育一名8岁男孩。随后,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不堪忍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在第一次庭审中,王女士情绪激动,痛陈李先生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外与他人同居且生育一子的事实。然而,李先生全盘否认,且拒做亲子鉴定。王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加上情绪过于激动,故法院暂时休庭,并安排再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前,法院调查了解到,婚外小孩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监护人”登记为李先生,监护关系为父亲;其《入户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为非婚生小孩随母入户,社会关系情况的父亲一栏以及出生证中父亲姓名一栏都登记为李先生,孩子父亲的身份证信息也与李先生完全一致。

第二次开庭时,王女士当庭向李先生出示了法院调取的婚外小孩户籍信息材料,李先生对该户籍材料上记载的事实予以否认,认为户籍材料记载的信息不属实,他并不认识该小孩,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推翻上述记载。

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从化区法院推定被告李先生与案外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非婚生小孩的事实,确定李先生属婚姻关系过错方,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70%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依据:本案中,原告王女士的诉求之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法院依据相关证据“推定”被告婚外情事实的存在。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一方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但应注意的是推定的事实是可以被推翻的。

结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并且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与第三者及其婚外所生小孩在一起的照片、婚外所生小孩的身份证号。为查清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涉案小孩的户籍材料及出生证,户籍材料,证实出身证上所记载的父亲身份信息与本案被告完全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客观上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使法官确信被告可能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故而支持了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