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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4-09-25 00:00:00 人气:316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及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因此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对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将各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本单位“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三项报告制度”和 “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作为评估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重要条件,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和发放
(一)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从省级统一领取和发放,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对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季度发放;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和发放;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发放。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机构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功能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签发机构到妇幼保健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携带单位《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和住院分娩登记簿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
(四) 各级签发机构应将领发时间、数量、证件编号、领发人等信息逐一登记,领发人应签名,做到记录齐全,手续完备规范。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一)印章要求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必须备有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规格和式样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也必须备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章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妇幼保健院备案。
(二) 首次签发
(1)各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助产人员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上半部分,由领证人持登记表并填写下半部分到该机构相关科室换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须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并永久存档留存。
(2)签发机构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对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4)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情况,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户籍亲子鉴定的证明。
(三)换发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户籍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四)补发
(1)《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和被盗。
(2)新生儿父母提供书面申请,出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及存根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并做好登记。
 20210527/4535baaf9af7c86fe656abaeacf6454f.jpg三、废证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废证必须在下一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交回到领证单位,废证率应控制在1%以内,全市各级签发机构必须在年底12月31日前将废证统一上交到市妇幼保健院。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丢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声明,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一)管理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发放、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内容,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和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各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应分别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责任到人。
(三)发放范围。各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只能为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私自将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外借、出售、转让、倒卖或为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代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发放档案管理。各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情况分类进行归档,并永久保存。
(五)发放费用。各级签发机构严禁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变相收费,在机构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标识。
(六)监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填写、签发、是否收费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混乱的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收回核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信息收集
(一)各级签发机构应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向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妇幼保健保健机构上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2、市妇幼保健院将于每年初将全市汇总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和省妇幼保健院。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六月三日
 抄送:市妇幼保健院